如何正確使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15個問題說明白
單一來源是政府采購中比較特殊的一種采購方式。盡管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單一來源的適用情形、操作流程有詳細的規(guī)定,但在遇到具體的問題時,從業(yè)人員還是會產生疑惑。本期,采購學院整理了15個關于單一來源的問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向本區(qū)域僅有的一家民營博物館購買服務,可采用單一來源嗎?
答:博物館的服務具有本地化特點,該地域僅有一家博物館,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2.軟件升級服務可以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嗎?
答:要看具體情形是不是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單一來源采購的規(guī)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3.體育器材需要添購服務配套,可用單一來源嗎?
體育器材采購項目,中標供應商為A供應商,產品使用不到1年,免費質保期為3年,采購人需要遷移部分器材,遷移預算未超過合同金額的10%采購人能否與A供應商就遷移器材,在原合同基礎上,簽訂補充合同?
答:采購人需要遷移部分器材,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服務配套的要求,且遷移預算未超過合同金額的10%。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從原供應商處添購遷移器材服務。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單一來源是否需要做單一來源采購文件?
答:應編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采購文件屬于要約邀請,供應商響應文件屬于要約,政府采購的要約邀請、要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沒有要約邀請文件,供應商無法響應提出要約。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
5.單一來源采購文件需要寫明所需貨物的品牌和型號嗎?
答:可以。因為已經明確了向誰采購、采購什么,寫明品牌和型號對其他供應商都沒影響了。
6.單一來源采購是先找專家論證再上網公示嗎?
答:是的,先找專家出具論證意見然后在上網公示。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按照要求,“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是公示必須載明的內容。
因此,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應由相關專家出具論證意見,然后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五)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7.單一來源論證專家可以是采購單位的人員嗎?
答:《中央預算單位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審批管理辦法》(財庫〔2015〕36 號)第六條規(guī)定,提供單一來源論證意見的專業(yè)人員,不能與論證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是本單位或者是潛在供應商及其關聯(lián)單位的工作人員??蓞⒖肌?/p>
8.單一來源采購協(xié)商專家也要到財政部門專家?guī)斐槿幔?/p>
答:不一定非得在財政部門組建的評審專家?guī)斐槿?。需要注意的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中,采購人即便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的專家也是作為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進行協(xié)商,并不是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沒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評審權,不進行評審(如符合性評審、價格評審等)。因此,被抽取的“專家”無權決定是否成交。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一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9.單一來源論證3名專家中,可以有1名法律專家嗎?
答:現(xiàn)行法律制度對參加采購文件論證的評審專家人數(shù)并沒有提出統(tǒng)一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原則上論證人數(shù)為3人以上單數(shù)。
10.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采用單一來源需要公示、報批嗎?
答:不需要。
法律依據(jù)
財政部《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方式適用等問題的函》(財辦庫〔2015〕111號)明確,山西財政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可否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請示》(晉財購〔2015〕16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答復如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未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此類項目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無需獲得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
11.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被“質疑”應該怎么辦?
答:單一來源沒有質疑、投訴,供應商只能在公示期間提出異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12.單一來源采購方式有類似開標、唱標環(huán)節(jié)嗎?
答:沒有,也沒有必要。
13.供應商針對單一來源異議被駁回,可以再次異議嗎?
答:不可以。實務當中,當補充論證意見認為異議不成立時,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論證意見不認可,經常再次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異議。此時,作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不必再次組織專家論證,因為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已經將專家論證意見、異議意見、補充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根據(jù)情況去最終決定是否批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反復提出異議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只有一次異議機會,而且必須在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期內提出。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14.單一來源采購需要發(fā)布成交公告嗎?
答:需要發(fā)布。所有采購項目的中標、成交結果都應當在指定媒體公告。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十八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fā)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五)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及單一來源采購人員名單。
15.單一來源論證通過價格協(xié)商失敗,也無法申請更多資金,怎么辦?
單一來源方式論證通過,也獲得了財政部門的批準,但在之后的協(xié)商中,供應商對預算價格無法接受,協(xié)商失敗,采購人也無法申請更多資金,怎么辦?
答:如果公示和財政部門的批準均已通過,但在協(xié)商過程中無法與單一來源的供應商就成交價格達成一致,采購人也無法申請調整采購預算,則只能采取以下方法來解決問題:(1)適當降低或調整采購條件或要求,引入新的競爭者,改單一來源采購為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采購。(2)適當調整采購范圍或降低伴隨服務的要求,降低單一來源供應商的成本支出,進而與其就采購價格達成一致。(3)取消采購項目,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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