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計價重點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1)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2)詳細評審標準及規(guī)定。如果投標人的某一個標段已被確定為中標,則在其他標段的評標中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百分比(通常為4%)乘以報價額后,在評標價中扣減此值。
(3)完成詳細評審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價格比較一覽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價格比較一覽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已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綜合評估法
(1)綜合評估法是指評標委員會按照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綜合評分相等時,以投標報價低的優(yōu)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優(yōu)先條件由招標人事先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3)完成評標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
(4)“綜合評估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所做的任何修正、對商務偏差的調整、對技術偏差的調整、對各評審因素的評估以及對每一投標的最終評審結果。
評標報告的內容及提交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拒絕簽字的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
公示中標候選人
1.公示的項目范圍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他招標項目是否公示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
2.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交易場所和指定媒體上公示。
3.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公示內容應對中標候選人全部名單及排名進行公示。同時,對有業(yè)績信譽條件的項目,在投標報名或開標時提供的作為資格條件或業(yè)績信譽情況,應一并進行公示,但不含投標人的各評分要素的得分情況。
公示載明的內容: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其他。
5.異議處置。有異議的,在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確定中標人
1.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2.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3.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中標通知及簽約準備
1.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履約擔保(掌握相關說法)
(1)在簽訂合同前,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2)履約擔保有現金、支票、履約擔保書和銀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選擇其中一種
(3)履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4)中標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視為放棄中標。
(5)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中標人主要義務履行完畢止。
(6)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7)中標后的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fā)包人頒發(fā)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
(8)發(fā)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fā)后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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