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2024年)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已經2024年10月14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國英
2024年11月22日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范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落實質量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因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滿足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標準和工程設計文件的質量要求,影響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必須進行工程處理的事件。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因質量事故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還應當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相關規(guī)定。
第四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依規(guī),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監(jiān)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監(jiān)督管理其管轄范圍內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和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章 事故等級和報告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分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一般質量事故。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下同)以上,或者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6個月以上;
(二)重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三)較大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質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個月以下的事故。
不構成一般質量事故的,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處理。
前款所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事故處理所需的材料、設備、人工等直接費用;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八條 發(fā)現(xiàn)質量事故后,項目法人和相關事故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進行拍照、錄像,嚴格保護現(xiàn)場,妥善保管現(xiàn)場重要痕跡、物證;因事故救援等原因需移動現(xiàn)場物件時,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xiàn)場簡圖并書面記錄;及時封存相關記錄、檢測、檢驗等證據資料。
第九條 質量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在質量事故發(fā)現(xiàn)2小時內,向負責項目監(jiān)督管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項目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應當及時續(xù)報。
第十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主要包括工程名稱、工程等級、建設地點、主要功能、批復工期,項目法人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電話;
(二)質量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工程部位、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以及相應的參建單位;
(三)事故發(fā)生原因初步分析;
(四)估算事故等級。主要包括初步估算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事故等級;
(五)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其他應該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指導項目法人和相關事故單位做好現(xiàn)場處置等相關工作,核實事故情況,初步判斷事故等級,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逐級上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判斷為特別重大、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逐級報告至流域管理機構、水利部;初步判斷為較大質量事故的,應當逐級報告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流域管理機構初步判斷為特別重大、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水利部。
第十二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應當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跟蹤、督促、指導。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實行分級調查,按照初步判斷的事故等級確定事故調查單位。
(一)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由水利部組織調查;
(二)重大質量事故,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按照項目監(jiān)督管理權限組織調查;
(三)較大質量事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按照項目監(jiān)督管理權限組織調查;
(四)一般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組織調查。
第十四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調查由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負責調查的質量事故。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單位應當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確定調查組成員,指定調查組組長。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yè)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項目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是: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過程、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和對后續(xù)工程的影響,對事故等級進行認定;
(二)必要時組織具備相關技術能力的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三)提出事故處理和防范措施建議;
(四)查明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等級超出調查單位權限范圍的,應當提請事故調查單位報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工程參建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七條 事故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者干擾事故調查組正常工作。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或者擅自發(fā)布事故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經事故調查單位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60日。因技術復雜需要組織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和處置;
(三)技術分析與鑒定;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五)事故等級認定;
(六)事故責任認定和事故責任處理建議;
(七)事故處理和防范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包括現(xiàn)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有關質量檢測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直接經濟損失材料,發(fā)生事故部位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文件等附件資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單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單位應當歸檔保存事故調查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完成30日內,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將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至水利部。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費用由項目法人先行墊付,查清責任后,由事故責任單位負擔。
第四章 工程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制訂工程處理方案,征求事故調查組意見,并報經事故調查單位同意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督促項目法人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處理任務。項目法人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報事故調查單位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工程處理所需費用原則上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對因質量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失和工期延誤等,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 工程處理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當按照設計變更管理相關規(guī)定組織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履行設計變更程序。涉及事故應急搶險的,可按要求實施后再履行相關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事故部位處理完成后,應當按規(guī)定進行質量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進入下一階段施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事故相關單位遲報、謊報、瞞報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由項目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檢測單位和有關人員違反建設管理相關規(guī)定,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或者處理后不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質量驗收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因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單位供應的產品質量問題造成質量事故的,事故調查單位應當將質量問題移交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水利工程運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工程建設質量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重特大突發(fā)事件或者重要緊急情況信息報送、特別重大質量事故調查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發(fā)布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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