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被取消過投標資格、處罰期已過,還能繼續(xù)投標嗎?
如果某施工企業(yè)A公司計劃參與某施工招標項目的投標。A公司兩年前受到取消投標資格一年的處罰,A公司參與該招標采購項目時,其處罰期已過。該施工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沒有規(guī)定投標人出現(xiàn)上述情況時該如何處理。
根據(jù)上述情況來看A公司的投標文件是否會被否決呢?
分析:否決投標文件的依據(jù),一是法律和法規(guī)強制性的規(guī)定,二是招標文件具體否決條款。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需要注意的是:首先,違法行為通常是指在本次招標投標活動中發(fā)生的。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發(fā)生同樣違法行為,而沒有被限制市場準入的,不應當否決其投標。但是,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載明“在其他招標投標活動中發(fā)生違法行為不得參與投標”,或被限制市場準入的,應當否決其投標。其次,導致投標被否決的違法行為雖然不限于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和行賄三種,但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與本條所列的三種違法行為具有可比性,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根據(jù)以上分析,A公司在無其他瑕疵的情況下,該施工招標項目不應當否決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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