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采購中,什么情況下應當重新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的情況在實際招標采購活動中時有發(fā)生,為確保招標活動合法合規(guī)并順利開展,招標人應確保其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活動符合《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
本文分析了招標投標活動中重新招標與重新確定中標人法律適用問題及其注意事項,旨在為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開展重新招標及重新確定中標人工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根據(jù)各類項目性質不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
所有招標項目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以上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投標人或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三個時,不能保證投標必要的競爭程度,難以體現(xiàn)競爭擇優(yōu)選擇交易相對人的立法目的。
按照慣例,至少有三家投標者才能帶來有效競爭,兩家參加投標,缺乏競爭,投標人可能提高采購價格,損害招標人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是“投標人”和“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三個,那么如果在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售賣期限截止時,購買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就已經(jīng)少于三個了,這時明顯可以推斷得出,將來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資格預審申請人”也必然少于三個。
因此,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及資格預審文件發(fā)售截止時就進行重新招標,不需要等到投標截止時或資格預審完成后才重新招標。
以上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招標項目,當然也包括非強制招標項目。對于非強制招標項目來說,一旦采用了招標采購方式,招標人遇到上述情形時,不得因該項目是非強制招標項目而擅自取消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重新招標與重新確定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否決投標人投標的條件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了七種情形,當所有投標人因存在七種情形之一被否決投標后,投標將毫無競爭性可言,此時,招標人將沒有可以選擇的交易相對人,通過招標競爭擇優(yōu)采購的目的也無從實現(xiàn),因此招標人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重新招標是毫無疑義的。
《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中標無效情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第五十二、五十五條規(guī)定關于中標無效行為的認定以相關“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為前提,而第五十七條則沒有要求,因此在認定兩種中標無效的情形時應加以區(qū)別。
另外,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適用于所有招標項目(含非強制招標項目)的中標無效的情形,只是對于非強制招標項目來講,依據(jù)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條并不會必然導致重新招標或重新確定中標候選人,即雖然中標無效,但是否重新招標或重新確定中標人是招標人的自愿行為,而對于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來說,符合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條中標無效情形的,則要求必須重新招標或重新確定中標人。
至于選擇重新招標還是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一般情況下,重新招標的成本要大于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成本,只有在其余所有投標人投標都無法滿足(如所有投標人都違法投標,或雖未違法投標,但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招標項目需求時,選擇重新組織招標才是正確和適當?shù)摹?/p>
當選擇重新確定中標人時,在前中標人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的情況下,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重新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jù)招標人委托重新確定新的中標人,在前中標人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的情況下,招標人可在剩余的中標候選人中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中標條件直接確定新的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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