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價稅分離法消除增值稅影響報價可比性
價稅分離法消除增值稅影響報價可比性
1.價稅分離法的核心是以不含稅價作為可比價格。
例如,采購一批貨物,小規(guī)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報價同是100萬元,小規(guī)模納稅人報價中的增值稅額不可抵扣,成本是100萬元,一般納稅人的稅率17%,可抵扣14.53萬元的進項稅額,成本是85.47萬元,價稅分離后招標人很容易根據(jù)成本選擇一般納稅人。實務中價稅分離法常見的具體做法有:要求投標人在報價中明確投標總價、不含稅價、稅率,評審時以不含稅價計算價格得分;或者在預算限價、投標報價、價格評審時按照不含稅口徑,在招標文件中預估稅率,中標后將可抵扣的增值稅直接計入簽約的合同總價;又或者要求投標報價統(tǒng)一含稅或不含稅價,但是規(guī)定中標人需按招標人指定的最高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
2.價稅分離法的原理。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招標人而言,在其經(jīng)營活動中,既會發(fā)生銷售業(yè)務,又會發(fā)生購買業(yè)務,因此,招標人都會收取的銷項稅額和支付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的核心就是用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招標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價稅分離法認為,會計準則要求以不含稅價對采購成本進行核算,進項稅額作為價外稅不計入招標人的成本,投標人報價中的增值稅作為招標人的進項稅額抵扣以后,結果未造成招標人現(xiàn)金流出,因此,不含稅價用于報價比較或價格評審具有可比性。
3.價稅分離法的缺陷。
不含稅價是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價稅分離法以不含稅價作為可比價格,本意是試圖以成本為可比因素進行比價。但是,除了繳納增值稅會影響成本,還有一些需要繳納的稅費是由增值稅引起的,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這些附加稅費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基礎計算繳納。此外,少繳增值稅導致所得稅費用的增加,也都會造成招標人的現(xiàn)金流出,價稅分離法并未對這些成本影響因素加以考慮,因此,不含稅價的可比性無疑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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